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建筑从业人员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对施工单位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自行开发或购买本企业使用的实名制系统,对项目现场人员实名登记、实名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实时上传省实名制平台或项目所在地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省级建筑劳务实名制监管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第八条 市、县(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实名制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检查总承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工程监理的,可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并在监理合同内约定。对未按约定实施的总承包企业,应及时督促整改。未整改的,涉及实名制管理的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报告;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实名制管理具体责任并抓好落实;直接或督促分包企业与雇佣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配备专(兼)职劳务员,做好建筑工人信息的登记、核实与录入;对实名制相关数据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和总承包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等基本信息,进场作业前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已录入省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总承包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记录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建市〔2019〕18号规定,通过门禁系统或手机APP考勤程序,采用指纹、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总承包企业可自行选择身份采集、实名制考勤设备或手机APP考勤程序等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对项目现场实施实名制管理。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按建市〔2019〕18号规定,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取费标准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录入工程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进退场情况等从业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相关纸质管理资料和电子档案应当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考勤公示栏”和“工资公示栏”。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账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专户,同一企业在一个设区市可设立一个工资专户,在工资专户下按项目分账簿进行资金管理。
人工费总额应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总承包企业提供人工费用数额确定。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20%,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低于17%,装配式建筑项目人工费比例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向建筑工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直接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省实名制平台。
第十八条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对专户资金负日常监管责任,收到工资表及相应支付凭证等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系统开发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实名制相关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公开实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配合主管部门、企业做好实名制系统对接服务工作,不得设置壁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调查处理涉及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实名制管理的总承包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推行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总承包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指定、强制使用产品服务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不得在福建省销售与实名制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对违规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一经核实,将予以曝光,并限制其在福建省开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